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2月14日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下同)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今年1月1日中國實施的新個稅法,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納稅人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合并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年度終了實施的匯算清繳“查漏補缺、匯總收支、按年算賬、多退少補”,既是新稅制落地的配套保障措施,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14日,國家稅務總局還公布了《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當日至26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3種無需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情形及2種需要辦理的情形,同時對辦理的時間、方式、渠道等作出明確。
征求意見稿介紹,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者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此期限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141255/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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